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 实习记者 张玉宝金陵晚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我要报案,我的包被人抢走了。”上周五傍晚,一位中年妇女走进了秦淮公安分局机场派出所。经询问,民警得知该女子叫刘秀兰(化名),在仙林工作。 当天下午下班后,她坐上了单位的班车准备回在大校场的家,结果在途中她手里的包被一个男子抢走。“抢我包的人叫王林海(化名),跟我一个单位的。”刘秀兰告诉民警。敢公然在单位班车上抢劫,民警决定先摸一下王林海的底细,当民警拨通王林海的电话时,王林海的回答让办案民警哭笑不得,“刘秀兰呀,那是我老婆。我拿她的包是让她快点回家,这几天她经常不回家。”王林海说。但是,刘秀兰坚持称自己跟王林海并非夫妻。为了弄清事实,民警又找到两人的同事了解情况,“他们俩是两口子,车间的人都知道这事。他们住在一起三年多了。”一位同事告诉民警。后来,经过询问刘秀兰才说出了事情真相。原来刘秀兰和王林海都是在南京打工的,是一个车间同事,在三年前就一起在大校场租房同居了,但是并未领取结婚证。最近,两人闹矛盾刘秀兰要分手,并住到了外面。而王林海不同意分手,就在当天回家的班车上把刘秀兰的包强行拿走,希望以此“要挟”她回家。刘秀兰报警是想警察帮她把包要回。民警教育后,王林海认识到自己的方式不对,表示愿意把包给“老婆”。但刘秀兰很生气,认为这已经是双方的经济纠纷,一定要彻底解决。
记者提醒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采访律师了解到,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对于刘秀兰关心的经济问题,律师指出:同居双方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居生活期间为一方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归各自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