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币作赌资诈赌没商量
晨报记者李晓明通讯员李品才报道
无业人员钱某等用冥币作赌资,采取诈赌方法骗取他人钱财17.99万元。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2万元。
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钱某纠集一伙崇明籍无业人员实施诈骗。经事先预谋分工,先由两人在本市宝昌路、中山北路、共和新路彭浦地区公共汽车站附近,用崇明话与崇明人搭讪后,编造有便车可带其回崇明等谎言,将其骗至事先租好的客房内休息。继而以“输了算我的,赢了大家分”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打沙蟹”。
“老板”作为庄家大方地拿出“5万元”作为赌资———这“5万元”实为上下各放1张100元人民币而里面全为冥币,随后通过诈赌方式致使被害人将钱款全部输完。采取上述手段,钱某等人先后5次骗得5名被害人17.99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钱某以其行为系赌博而非诈骗为由提起上诉。二中院认为,钱某所谓的“赌博”,因其同伙预先做好手脚,被害人已不存在赢钱的可能,且钱某等人又以归还被害人钱款为由,将被害人骗离作案现场后,自己趁机逃逸,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据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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