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记者6月12日从省知识产权局获悉:为加强商业流通领域专利标识商品管理,制止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违法行为,省知识产权局下发通告规定,从7月份开始,凡我省商业流通企业未按通告要求经销专利标识商品,出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商品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 构成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通告指出,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货、批发和零售的所有商业流通企业(含办事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专利标识商品时,应要求专利标识商品的供货方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及最近一年的专利年费收据),防止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商品流入市场。商业流通企业不得经营没有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的专利标识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