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日报6月13日讯 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了违约金超过剩余房款,三购房人遂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开发商则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向法院起诉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之前,将已经卖出的房屋以280万元的价格再次卖给他人。 近日,怀远县法院判令解除开发商与三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协议。
2003年7月11日,怀远县的李某、唐某、李某某拆迁后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怀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并签订了购房协议。3人购买的房屋总房款为120万元。协议约定,首付70%,到封顶时支付20%,余款入住时付清。交房日期为自首批购房款支付之日起一年内。同时规定:逾期交房超过15日购房人有权解除协议,不解除协议的,开发商须按日支付总购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李某等3人支付了首批购房款。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迟延到2005年7月才竣工封顶。这时开发商要求李某等3人支付剩余20%的购房款。李某等3人认为开发商应支付的违约金已经超过了20%的房款。如根据李某的购房协议书,到2005年11月30日时,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504天,应向他支付违约金147607元,与20%购房款相抵后,还应支付违约金89032元。唐某、李某某的情况也类似,三人不仅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还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004年11月24日,李某等3人向怀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很快正式立案受理。2005年12月6日,开发商以李某等3人未支付规定购房款为由,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2006年元月底,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后,对同类案件予以了合并审理。
2006年4月4日开庭时,开发商向法庭出示了其与姜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姜某购房款收据、物业管理费收据,购房款总价高达280万元,李某等人才得知开发商已经将3人购买的房屋卖给了姜某。
2006年5月31日,怀远县法院对开发商诉李某等3人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解除开发商与李某等3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收到判决后,三人不服,决定提出上诉。
记者得知,目前李某等3人诉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一案至今未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