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事业单位人员 按新政策缴纳养老保险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从本月起,南京5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新政策缴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个人缴费比例调为5%,以后逐步提高,最高不超过8%。 昨天,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又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
据介绍,凡是自收自支、部分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工人,全部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宁部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驻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都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养老险缴费基数
具体的参保办法是,参保个人以本人上年度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缴费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执行年度由原来的每年1月至12月调整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经办机构将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单位补申报缴费基数高于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形成的欠缴养老保险费,应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数额2‰滞纳金。
应保未保单位补缴办法确定
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应按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和申报缴费手续。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4年以前成立的,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4年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部分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1996年前成立的,从1996年1月1日起参保;1996年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参保。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须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补缴利息。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外,经办机构将从其它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2‰滞纳金。参保单位和个人如有疑问,可向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6590728、8695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