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市民薛女士诉久光百货公司“福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久光百货公司返还薛女士购买“福袋”款1000元,同时收回相等价值的“福袋”一个。薛女士主张由久光百货公司赔偿1000元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2006年1月29日,久光百货公司举办了主题为“大年初一,把福带到家”的销售活动。薛女士以1000元的现价领券购买了“福袋”一个,袋口封住,里面有TOKYOSTYLE品牌的风衣、毛衣、裤子组合商品一套。
2006年3月,薛女士以在付款前未看到货品实样,此种销售行为是欺骗消费者为由,向上海工商部门投诉,要求“退一赔一”。但久光百货公司只愿意作退货处理,薛女士于今年4月24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薛女士排队领取购物券在未看到商品实样的情况下,没有拒绝付款,说明薛女士接受了这种销售方式。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久光百货公司按照广告告知的方式进行操作,出售的商品与广告内容相符,无质量瑕疵。因此,久光百货公司在销售中不存在欺诈目的。
但久光在出售给薛女士这套组合商品时,封住了袋口,该行为在出售衣服这类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时存在瑕疵,可归纳为违约形态中的履行方法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