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可贷款当老板
宁波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7月1日起实施
核心提示
全国最容易就业城市之一的宁波,再次公布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昨日上午,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就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解答,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再就业援助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职业介绍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问题。 该政策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早在2002年宁波市委市政府就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重点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此次出台的新政策不仅延续了原有的优惠政策,还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纳入到考虑范围,凡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50%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记者
潘君耀
“新政”7月1日起实行
宁波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到2011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政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6年5月底前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政策可享受到2008年5月底,对其中享受期限未满3年的人员,可享受至3年期满。对2006年6月份新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享受期限亦为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享受至3年期满。
六类人可获“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参加宁波“二项制度”改革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文件规定,对下列人员核发或网上核准《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中的一方。
政策咨询电话
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87468417、87326881-50411;
海曙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7258740;
江东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7929891;
江北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7353920;
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6250330;
北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86784032;
鄞州区就业管理服务处:28830089;
科技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87909644;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88373630;
保税区人力资源中心:86896590;
大榭开发区劳动保障局:86764385。
失业大中专毕业生最多贷5万
根据规定,有六类人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4050”人员、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的一方;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转退役军人;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被征地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申请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合伙经营的,每人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次,期限为1年,展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必须先按时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借款期满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本人提出贴息申请,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再将贴息资金划转到贴息申请人贷款经办银行账户内,展期不贴息。
符合《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100%贴息;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50%贴息。
失业人员可享受四种税费减免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新政策有关补贴标准
A 公益性岗位上岗标准
政府投资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和公共设施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排两类就业困难人员。其中2006年5月前安排的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可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的财政扶持政策可相应延长。
B职介和培训补贴标准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含被征地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每介绍成功1人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为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每介绍成功1人给予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再就业培训补助对象包括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同时,政策明确失业人员按参加培训项目的不同,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400元、200元三档不同标准补助。
C招用失业者社保补贴
自2006年7月1日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符合《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文件规定的两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招用“两保”人员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用工补助,并按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2006年5月底前招用市辖各区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或各类企业在2006年6月份新招用市辖各区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的具体标准为:企业招用的,为每人每月451元;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的,为每人每月405元。
D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主动申报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三分之二额度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此类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目前市辖各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市辖各区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人员,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可参照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