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记者 于洋 通讯员 柳光洪)备受关注的綦江县农妇及新生婴儿感染艾滋状告医院一案近日宣判。原告索赔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对二被告自愿共同给付的人道主义补偿费5万元,法院应予认可。
丈夫起诉医院和血站
原告是吕小伟(化名)及其感染艾滋的幼儿吕星星(化名),被告是綦江县中医院和綦江县血站。
原告诉称:2002年9月,吕小伟之妻刘晓英(化名)因临盆住进中医院,当日生产一男婴即吕星星。由于产后大出血,医院为刘晓英输了血。同月25日,刘出院。2004年5月,刘反复出现咳嗽、胸痛等症状。同年9月28日住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诊断为AIDS并肺部感染。10月15日,经HIV抗体确认刘和吕星星都是HIV-1抗体为阳性。2天后,刘死亡。刘的丈夫吕小伟认为,其妻刘晓英和吕星星感染HIV病毒,其根源就在于当时妻子产后接受了中医院的输血。故要中医院和血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0万元。
一献血者身份证号码不符
经重庆市渝中区医学会、重庆市医学会鉴定,被告的采血和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属医疗事故。所以,二被告的医疗和采血行为与刘晓英、吕星星感染HIV及刘晓英死亡间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开庭时提交了綦江县永新镇三会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经查,该村无刘维伦此人。刘维伦是2002年8月31日的献血者之一。经查,在綦江县永新辖区内名叫刘维伦的有三人,但其身份情况均与献血登记表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和住址等不符。
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原告提出献血者刘维伦的献血登记表上的身份情况不属实,但不能否认血站在采血前依照规定登记了献血者的身份情况,采取了必要的检验技术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证明献血者的血液不合格。中医院在手术前告知了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和并发症,患者本人及其家属签字同意手术和接受输血,血液由法定的血站提供,输血前进行了配血、合血试验,其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或过失。
因此。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自愿给付原告吕星星的补偿费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本案23000余元的诉讼费法院决定准予免交。
吕小伟表示,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