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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产妇张蓝(化名)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子。5年前,张蓝11岁的儿子车祸去世。3年前,张蓝被医生告知她已没有生育能力。数次交涉后,张蓝从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拿到了自己的手术记录复印件,记录表明她的子宫被行次全切术。张蓝诉至法院后,大连市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的鉴定。
告上法庭
医疗鉴定院方无责任
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为什么在没告知自己及家属的情况下,就给自己做了次全切手术!张蓝愤怒不已,几次追问无果,张蓝将院方告上法庭。
2005年农历五月二十八,张蓝一案在沙河口区法院开庭,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认为自身无责任,并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
一直到今年3月10日,大连市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患者术前诊断明确,胎盘滞留,子宫弛缓性出血,失血性休克,经多方对症治疗无效,为保全产妇生命安全行子宫次全切术,手术指征存在。操作中无违规。术后预(愈)后正常。但当时院方医疗文书印制及书写水平均有缺陷,因而消(削)弱了手术的迫切性,且不能明确体现出家属的知情。
鉴定结果表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记者就此事咨询大连市医学会有关工作人员时,该工作人员表示,院方的告知义务和医疗事故没有关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技术方面出现问题,既然医疗鉴定上表明此事不属于医疗事故,说明有手术指征。
意外丧子
才知已无生育能力
1991年1月2日,产妇张蓝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生下儿子,产后,张蓝的胎盘迟迟没有下来,院方认为张蓝的胎盘嵌顿,需做手术。
当天13时35分,张蓝上了手术床开始做剖腹取胎盘手术,16时15分手术结束。
2001年农历正月十三,张蓝丈夫和儿子在过马路时遭遇车祸,张蓝的儿子被撞身亡。
突然的丧子之痛让张蓝很长时间都不能面对生活,接下来的几年,张蓝的公公、婆婆、母亲因为过度思念早亡的孙子相继去世。
2004年,按照有关规定,张蓝可以生育二胎。可当张蓝到大连各大医院检查身体时,张蓝被告知,她已经没有生育能力,究竟什么原因导致自己不能生育?张蓝反复追问各大医院的医生,但是所有的医生都表示,他们不能告诉张蓝不能生育的具体原因,只是建议她到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查阅当年手术记录。
突然发现
15年前子宫被次全切
张蓝数次到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要求复印当年自己生产时的手术记录,但都被拒绝,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当年的病历、手术记录被院方销毁。张蓝到大连市卫生局咨询,对方表示,患者病历必须保存20年,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必须提供张蓝当年的手术记录。
张蓝如愿拿到手术记录复印件后,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子宫在15年前已被该院行次全切术,原因是子宫双角收缩迟缓。
在张蓝的手术记录上这样写着:“查:子宫双角收缩迟缓,于子宫体注射催产术30u,双手按摩及热盐水纱布按摩子宫双角,子宫体注射0.2mg麦角新碱均无效,近2个小时的处理,观察子宫收缩仍然迟缓,出血约1000ml,Bp下降为9.3/6.6kpa情况下决定行子宫次全切术。”
患者质疑
子宫切除为何不告知
采访中,张蓝几次流泪。张蓝说,她的亲人们都因为孩子的意外身亡而离去,经历了数次痛失亲人的张蓝就是想不明白,为什么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给自己做子宫切除手术时,既没通知患者本人,也没向患者的任何一位亲人表明。而且在手术后15年间,该院没有一个人就此事向自己及家人说明,“置我们于何地?难道作为产妇本人和家属连明晰病情的权利都没有吗?”
张蓝对医疗事故鉴定书上责任程度的说法“责任程度:无。患者术后15年一直有‘正常月经’来潮,而不知已丧失子宫,令人无法理解(原文)。”这句话表示疑义。张蓝介绍,拿到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的手术记录后,她咨询了一些业内专家,有业内人士表示,该院实行的子宫次全切后,留有部分宫颈,来月经属正常。
张蓝介绍,沙河口区法院就此案第二次开庭后,她要求做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到庭,但是直到现在对方仍然没有到庭。
律师观点
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
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孝发表示,此案中,根据大连市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没有对张蓝及其亲属进行告知义务,就把张蓝的子宫行次全切术的做法不对,侵犯了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王孝发介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22条规定,患者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本报特别报道组 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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