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为赶工程,工程项目经理深夜让工人加班,陶某为此从松动的脚手架摔下。虽然他赢了一审官司,但单位又跑去上诉。
37岁的陶某是南京六合人,2004年7月,他经人介绍到宿迁工地从事装潢。8月11日晚,他被项目经理程某从宿迁日报工地上临时调往教育局办公大楼工地。 当晚,陶某在粘贴顶面防火板,脚手架无任何防护措施,他身上也没有安全带。当他在松动的脚手架上移动时,一个踏空从6米高重重摔下。陶某住院共花去一万多元,并构成九级伤残。经理程某在交纳2320元费用后,便不过问陶某。陶某无奈向白下区法院起诉该辖区内的东向公司,以及项目经理程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万多元。
开庭时,该公司认为陶某是否因加班受伤很难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陶某和程某间存在雇佣关系,并认同陶某因公负伤。另外,东向公司疏于对程某施工队资质的审查和安全管理,应当和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