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刑辩律师松绑
会见嫌疑人不涉密的无需批准 羁押场所不干涉律师会见谈话 保障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抗辩
本网深圳6月13日电 记者李伟雄通讯员王红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关押的处所时,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无需经过批准,侦查机关收到受委托律师要求会见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48小时内开具会见通知书安排律师会见。 由深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深圳海关缉私局和市司法局近日联合签署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对律师在该市刑事诉讼活动中各个阶段的执业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规定,羁押场所不应干涉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和谈话,会见结束后羁押场所不应追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谈话内容。
该规定同时明确,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收集、调取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证据,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制作笔录附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审判人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抗辩的权利,对律师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不应加以限制。
根据该规定,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本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律师协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涉及不及时安排会见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7日内予以答复。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郑剑民律师向记者表示,该规定将有关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对维护律师在深圳执业活动中的权利有着重要意义,也将对深圳的法治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