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让查财务资料法院支持股东知情权
法制网佛山6月13日电林劲标因得不到公司经营情况,股东为知情权起诉至法院。今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要求被告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于生效后十日内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财物会计报告给原告陆某查阅。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麦某于2003年11月25日出资成立了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出资比例为49%,麦某出资比例为51%,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被告一直拒绝将其经营、管理等情况告知原告,从未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拒绝原告查阅相关的财务资料,也没有召开任何财务会计报告,并拒绝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新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此股东享有法律赋予的公司知情权,不得剥夺。公司的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原始凭证才能知晓。被告既未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送交原告,又拒绝原告查阅,已经构成对原告合法知情权的侵害,遂作出上诉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