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贵族学校学费属不必要开支 上重点中学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法制网讯记者王斗斗父母离婚后女儿改了姓名,数年后,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其父以原告姓名与其女儿姓名不符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将每月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增至400元,并给付其女儿相应医药费。
陈女士与冉先生多年前离婚后女儿被法院判决随母亲一起生活,并由冉先生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50元。后母亲为女儿更名为陈晓(化名)。为了孩子,陈女士虽生活困难,但还是想办法让女儿上了一家“贵族”小学。
陈晓在母亲支持下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负担她小学期间已支出教育费用的一半,负担她医药费用的一半。
冉先生在法庭上辩称,他与陈某所生之女姓冉,但现在原告陈晓是谁,他不清楚,他认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调查证实:陈晓近几年来共花去医药费1200余元。另外,三年来她每年交纳学费1600元,共4800余元。
法院认为,子女更改姓名不影响抚养费给付。被告现给付的抚育费数额偏低,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需要,被告应适当增加抚育费,增加的数额应参照被告的经济状况予以确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每年交纳1600元的学费一节,因不属于必要的教育开支,法院不予支持。
法制网讯 金冰民飞小强考上苏州的重点中学之后学习费用大大增加,然而其母亲李某拒增抚育费,于是小强诉至法院。6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父母应对上重点中学的孩子在经济上予以必要的支持,判决李某每月承担小强的抚育费从300元增至450元。
小强的父母于2002年6月经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达成协议,小强由其父亲抚育,母亲陈某每月负担抚育费300元。2005年8月,小强考入苏州重点中学读书,同时还参加了小提琴的培训班,学习费用大大增加,于是要求其母亲每年承担7200元教育费。遭到拒绝后,小强将其母亲告上法院,要求母亲每月承担抚育费1000元。
李某则认为,当时她与小强的父亲离婚时,已经考虑到小强今后的抚育问题,因此很多财产包括住房等均归小强的父亲所有,现在该房屋每月租金为1000元,加上她每月支付原告300元,这些均足于满足小强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所需。并且,小强报考重点中学以及学习小提琴等均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原告法定代理人也没有与她商量。故而拒绝增加小强的抚育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原告已考入苏州重点中学读书,学习费用也大大增加,作为父母,应当为儿子在学习上取得的优异成绩而感到骄傲,在经济上也理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原告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育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和学习需要,且目前生活水平确已提高,故对原告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增加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原告父母的收入情况、目前的基本生活水平以及原告的实际需要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