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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空车配货中的诈骗案也屡见不鲜。
价值44万元的服装被假货车司机以“空车配货”为名拉跑,这让沈阳人宋某很是窝火。在历经4年的苦苦追踪后,骗子终于现形落网,并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此时,服装已被变卖,赃款被挥霍一空,宋某的损失谁来赔偿?
6月13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宋某只能自吞苦果,因为负责给他联系货车的中介方对司机的真假并无审查义务,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44万服装被骗诈骗人获重刑
2001年6月20日,河北人王书卫、黄立宪及另一男子(另案处理)抓住了空车配货的漏洞,打算借此发财。几人经预谋后,王书卫摇身一变成了司机“王伟东”,接着,他们又以“王伟东”的名字伪造了贴有黄立宪照片的驾驶证。随后,几人便频频出现于沈阳市内的一些配货信息站。他们在登记时称:“我们是货车司机,送货后空车返回,想在沈阳装些货。”就这样,信息登记后,生意很快就上门了———
沈阳市民宋某正好有运一批服装。通过信息站,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随后,宋某就将价值44万余元的服装和其他货品交给“王伟东”,运往哈尔滨。
6月21日,哈尔滨收货方给宋某来电话说货没到。随后,宋某给司机“王伟东”打电话。但“王伟东”说,车在长春坏了,正在修理。此后,宋某一个又一个的电话不停地打过去,但始终没能接通。“坏了!他们是骗子。”宋某不禁大惊失色,急忙到公安机关报案。但直到案发4年后,“王伟东”才落网;而宋某此时才得知“王伟东”的真名叫王书卫。经过各方努力,2004年10月30日,黄立宪也被警方抓获,并得到被害人指认。
黄立宪在公安机关供述:我、王书卫和他侄子搞运输配货到哈尔滨,空车往家返路过沈阳时,王书卫和我说想骗一批货回家卖点钱,我就同意了。通过配货站,王书卫拿着他给我办的假驾驶证用假名王伟东与货主签订了运输货物协议书。我们没有将货物送到哈尔滨,而是直接将货拉回河北,低价处理了,所得赃款已被挥霍。此后,因犯盗窃罪正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的王书卫也被押解回沈阳受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书卫、黄立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名和虚假身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货物运输协议,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被告人王书卫系在监狱服刑期间发现余罪,应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黄立宪又系在原判犯盗窃罪在假释考验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与新罪数罪并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书卫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黄立宪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骗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可宋某价值44万元的服装已被骗子变卖并挥霍,宋某只是出了一口气,但损失却无法补偿。那么,给他中介的信息站能赔偿他的损失吗?下面一个案例将给出答案。
一车钢管“蒸发”中介方不担责
2005年3月13日,通辽市个体业主叶某在沈阳购买了价值8万余元的钢管,准备将货物运回通辽。随后,他找到沈阳一家运输公司,寻求空车配货服务。运输公司为他提供四辆货车供选择,最后叶某选择了车牌为蒙G18579号的货车。当日,叶某与运输公司、货车司机王军(化名)约定,承运方于2005年3月13日在沈阳装货,次日在通辽卸货。运输公司只负责货物运输前的事项,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托运方与承运方自行处理,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可是该协议履行后,叶某并未收到货物。后叶某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并无司机王军驾驶证号的注册登记材料,才知受骗了。
找不到车主,叶某只好找负责中介服务的运输公司算帐。叶某认为,自己受骗上当,货物丢失,全因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车辆及司机等信息内容虚假,运输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而运输公司称,自己只是中介人,不是承运人,叶某货物丢失与运输公司没有关系,其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只好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提供运输媒介服务,被告作为居间人在向原告提供订立运输合同媒介服务中,应当就自己所知的有关订立合同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不得隐瞒情况,更不能弄虚作假、欺诈当事人。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运输公司故意向其提供虚假情况,加之被告运输公司作为居间人,只须就自己所知如实报告,对于不知道情况并无尽力调查的义务,也就是说,作为居间人的运输公司,对于相对人(司机)的信用并无保证义务。因此,运输公司与运输方订立合同后,运输方是否履约或履约过程中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居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空车配货被人骗中介一般不担责
审理了多起空车配货诈骗案的市法院刑二庭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物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新生事物,制度还不完善,这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由于在空车配货交易中,配货站只提供中介服务,只须就自己所知的承运方情况如实报告货主,对于不知道情况并无尽力调查的义务。所以发生货主被骗,配货站一般无须担责。法官就此提醒货主,必须时刻防止“空车配货诈骗”。
[名词解释]
空车
配货
“空车配货”是货物运输车辆在从事长途运输中常用的一种营运方式。当司机将所运物资从甲地送到乙地后,为了不空车返回,往往在乙地通过当地一些物流公司找货源,这样顺道返回时再挣一份运费。“空车配货”运输费虽比其他运输价格低一些,但这对于大货车司机们是顺道找得的差事,双方乐此不疲。
“空车配货诈骗”的主要特征
以空车配货形式犯罪的主要特征是———诈骗者多为外地人,团伙作案,临时雇用司机并用司机证件进行登记;作案用车辆为外地车且不办过户手续;用伪造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牌照、行驶证等进行登记;用临时所购的手机卡号与货主签订运输协议等。
防“空车配货诈骗”有招应对
法官提醒货主:首先,货主要对配货站仔细考查,不要完全相信配货站对货车信息的介绍。从配货站联系上车主后,要上网查询车牌照的真伪,仅留下人与车的合影其实并没有多大价值,这只能作为抓获骗子的定罪证据。另外,货主要向车主索要至少两个以上的固定电话,进一步核实车主是什么车、姓名是什么,不能只根据手机号码判断,因为用假身份证就可以办手机卡。
其次,如果是第一次和车主打交道,或者运输的是贵重物品,货主一定要派人送货押车,以防给骗子造成机会。最后在订立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承运人的相关证件,并要留取复印件,以避免发生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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