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皓)昨天,市高级法院与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今后在审核生活困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或临时救助资格时,不再把法院判决生效但未能执行的赔偿计入家庭收入。 这一政策将使因案件执行难陷于贫困而无法申请低保的家庭受益。
家住丰台区西罗园的李大妈20年前因病辞去工作,儿子两年前又在车祸中不幸逝世,李大妈失去了惟一的生活来源。虽然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13万多元,可肇事的外地货车司机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多次执行无果。李大妈曾经向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但在核实家庭收入时,民政部门发现李大妈有法院认定的13万元债权,认定她没有资格享受低保。现在,按照市高院和市民政局联合出台的《意见》,李大妈可以重新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维持基本生活,同时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意见》规定,从即日起,凡是在案件执行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执行能力的,而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符合标准的都可获得民政部门的低保或临时救助。申请执行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和所在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自行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民政部门不得以申请人有未执行资产为由拒绝;申请执行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或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农村居民,可以由执行法院为申请执行人出具证明,帮助申请执行人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副局长吴文彦告诉记者,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金额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标准。案件执行后,法院将把临时救助部分先行扣除,返还民政部门。
据市高院副院长马艾地介绍,近年来本市各级法院每年受理涉及特困群体的案件都有数千件,主要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此次法院与民政部门联手,首先通过低保救助解决这部分家庭的燃眉之急;同时,法院还会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帮助当事人尽早拿到应得的钱,开始新的生活。RJ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