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7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邱浩通讯员胡思进)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由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利用霓虹灯、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发布前须登记,否则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
据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负责人介绍,发布前须进行登记的4类户外广告分别是: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除上述4类户外广告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及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向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该负责人提醒,上述4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虽然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但广告的监管方式将转变为发布后监管。发布内容仍是监管的重点,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纳入登记审查范围,负有书面审查的责任。新《规定》还对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自行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号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