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6月14日讯 去年,合肥市一货车车主王先生在铜陵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一年多后,当王先生来到铜陵县交警大队取车时,交警向他收取3500元车辆“保管费”。令人费解的是,交警开出的发票,盖的竟是“利民服务有限公司”的章。
王先生向记者反映,去年2月6日,他雇用的驾驶员在铜陵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当时,铜陵县交警大队判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由于对处理结果不满,王先生向铜陵市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于去年8月25日将他的货车查封,直至今年5月23日才解封。这期间,货车一直停在铜陵县交警大队的院内。
5月25日,王先生来到铜陵县交警大队取车,交警向王先生收取车辆保管费。王先生告诉记者,起初交警让他缴纳16个月的费用,每月900元。对于这笔费用,王先生感到不解,因为从去年4月1日起,我省已全面停收事故车辆保管费。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王新中队长向他解释,由于交警大队没有停车场,王先生的车一直停在当地一家民用停车场内。因此,王先生必须支付这笔费用给拥有该停车场的利民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在双方的一番讨价还价中,交警两次“降价”,最终王先生缴纳了3500元。
王先生告诉记者,对于“停车费”,他一直心存疑惑。首先,车辆一年多以来,一直停在交警大队的院内,怎么变成了民用停车场?其次,应该支付利民服务有限公司的费用为何由交警部门收取,而且还能讨价还价?他说,钱交到了大队一位负责内勤的苏民警手中,然而拿到的发票却盖着利民服务有限公司的章,用的是铜陵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铜陵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中队长王新。王新告诉记者,这3500元不属于事故车辆保管费。“去年4月1日起,这项费用我们就不收了。”王队长解释,由于交警大队没有停车场,所以事故车辆只能停放在利民服务有限公司的场地内,而“他们的停车场就在大队旁边”。王队长说,3500元是车辆一年多时间内的“保管费”,由交警大队代替利民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交警大队将分文不动转交该公司。王队长同时表示,利民服务有限公司的这类费用,一直由交警大队代收。而考虑到王先生上诉已经花费颇为不少的费用,交警方面才“优惠”他很大一部分经费。
然而,记者随后电话采访利民服务有限公司时,该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从未委托交警大队收取任何停车费和车辆保管费,所有费用均由公司员工直接向车主收取。(陈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