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日前,一幅代言具有仁爱精神的“粉红丝带”活动的公益广告,出现在湖南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三位“半裸出镜”的女性分别是湖南两家电视台的主持人和湖南某校的一位大三学生。“半裸”消息甫出,立刻在网上网下引起激烈争论。
随后,当事人之一、被所在电位差要求暂停工作的陈丹在官方网站上发表道歉声明,称自己“未经过所在媒体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同意,擅自参加由长沙某医院组织的‘聪明女人,多爱自己’推广活动”,虽然“愿望是良好的”,“希望引起人们对女性的关爱”,但是“因为形式欠妥,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所以不得不向被损害了形象的电视台和“受伤害的”公众道歉。据朋友在网上说,上世纪90年代初,像《布拉格之恋》这样的影片在中国“内部播映”时,片头竟然还有“内部资料,仅供处级以上干部观看”类似的大字标语。不难发现,虽然今天“性病”广告早已堂而皇之地登上了电视,但是中国人对于裸体的禁忌依旧敏感而脆弱。人们饱经沧桑的眼睛,甚至经受不了一个“半裸体”的照射。如有网民义愤难平,“它(半裸出镜)是对女性的严重戕害,是对公众眼光的肆意亵渎,它进一步颠覆了我们业已消失殆尽的道德审美底线。”如此上纲上线,难免让人为中国人的道德前景惊出一身冷汗——莫非中国人所谓“道德审美的底线”,是被妇女同胞用胸罩带拴着吊在了肩膀上?莫非胸罩是个暗房,一旦暗房被揭开,那隐藏其中的道德风暴就会彻底曝光、失去原形与意义?
本质而论,裸体的出现,源自于身体与光明的合谋。对裸体的畏惧,在某种程度上说同样也是对光明的畏惧。和东方遮遮掩掩的道德生活相比,裸体在西方可说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如法国汉学家弗朗索瓦·于连所说,“欧洲艺术附着裸体,犹如它的哲学依附于真实。裸体被当成艺术教育的组织者,犹如逻辑是哲学的组织者一样。”在此意义上,“袒露的乳房”不仅哺育了人类,同样哺育了文明。
所以我们看到,从古代希腊罗马,经过黑暗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和启蒙时期,尽管在西方时有关于性的贬低,但是人们对于裸体并无道德上的苛责。正因为这种对“裸的传统”的珍视,欧洲不但创造了维纳斯与大卫,并且将之留存至今。今天当我们走在尼斯或戛纳的海滩上,看到女人们裸露上身躺在沙滩上晒太阳,或是端着一杯饮料与人若无其事地交谈,除非你心怀恶意,否则绝不会在光天化日之下说出半个脏字。
所谓“淫者见淫,美者见美”,传播学亦认为,任何意义的完成同样取决于信息接收者。在此意义上,裸体是否“有罪”,更在于观看者的心想。在我看来,人们对裸露上身的拒斥,更多是出于“裸体即淫”的刻板印象。事实上,裸体不等同于性,更不等同于淫乱,就像一个人脱去帽子并不表示他在思考一样。在我看来,某些人视“露乳”为有伤风化,更多只能证明自己失去童贞之心。就像电影《乳房与月亮》里的小男孩一样,其实我们更应以感恩之心来审视乳房的哺育之美,及其对人类精神的提升,而不是用道学家的眼光,只在指缝之间看见肮脏与色情,却看不见秀美与生命。
沉重的肉身让事与愿违。三位女性参与粉红丝带公益活动,原本是为了号召社会保护女人的乳房,谁曾想最后竟然上升为牺牲女人(比如暂停工作)来保卫一个干瘪而虚无的道德之乳。然而,倘使没有对个体权益的声张与护卫,我们怎么会有丰满有力的“道德之乳”哺育社会与文明?
回顾整个事件,最耐人寻味的莫过于陈丹的公开道歉。透过这封广为转载的声明,我们不仅看到陈丹失去了自己青春年少的立场,而且也失去了一位公民社会生活的底线。如其所说,“我愿意接受频道的任何处理。”如果说陈丹为了拍公益广告是“半裸上镜”,那么在社会与上层领导的双重压力下,陈丹无条件“接受频道的任何处理”更意味着“全裸投降”。我们由此相信,以民意与权力对一个弱女子的赤裸裸的恃强凌弱的剥夺,才是我们走向开放社会时最该引以为耻的东西。
人民网—观点频道:谁该为女主播“半裸事件”道歉?
孟近仁
6月7日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出现了半裸出镜的公益广告,“半裸事件”一时间闹得街头巷议争论多多。此后两天又有媒体称,作为广告主角之一的陈丹已被所在电视台“停岗待业”。议论纷纷的事件终于不得不以最常见的“检讨”方式结束了――据6月13日《新京报》报道:昨日,湖南电视台女性频道网站发表女主播陈丹的道歉声明,其文称:“我未经过所在媒体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同意,擅自参加由长沙某医院组织的推广活动,我的愿望是良好的,希望引起人们对女性的关爱,但因为形式欠妥……我今后会采取更合适的方式来传递对女性的关爱。”
表面上,陈丹道歉的原因是“不经频道同意,擅自参加活动”,但她的“获罪”恐怕与参加活动的方式“形式欠妥”的关联更紧密一些。我相信在陈丹的“检讨”中:“形式欠妥”并不是随意加上去的,这个词透露出了很多的无奈和心酸。在一个“道德警察”充斥的社会中,个体受到群众的道德审判之后,要得到群众的原谅必须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检讨”和“道歉”。尽管“文革”已经过去了30年,但是用“泛道德主义”的手段去强迫他人做“自我批判”的事情还没有完全结束。它不但具有形式的意义,还具有真实的效果。尽管她们代言的是具有仁爱精神的“粉红丝带”活动,但由于其“暴露性”和暴露背后的“商业元素”,她们得到了很多负面评价和“报应”――参与此次活动的一个代言人被通知待岗;某电视台出现了关于大学生代言人lisa半裸出镜的问题的争议新闻,给女大学生lisa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三个公益人物也纷纷受到不同的人身攻击,网络上针对性的帖子也在不断蔓延。
“法无禁止即是可行”,首先她们没有违法;其次是否因为“半裸”地参加公益活动就违背了主播的职业道德,损害了所在单位的“形象”,答案也很明显――因为她们虽然是“半裸”,可是并不色情,也没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她们究竟是为了炒作还是为了赚钱,这并不是我们做出道德判断的标准,真正的判断标准应该是看她们的行为是否妨碍了他人的自由。如果它们妨碍了他人的自由,那么她们就是“不道德”的,那她们就应该“道歉”,当然更严厉些,也可以被“停岗”。既不违法又没越过道德底线的她们应该出面“道歉”吗?我认为反而是电视台及电视台背后的面目模糊又熟悉的大众应该给她们造成的伤害道歉。
“道德警察”们自身是否比她们更道德呢?现代的中国人比以前幸福了,主要是因为他们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对于性和身体他们也有了更加健康更加朴实的观念。而在“泛道德主义”者们看来,所有这些都是应该被批判的,他们见不得一点“哗众取宠”,尤其是为了利益去“裸”的事。在这里,“道德警察”们沦为了秩序的维护者,这群人正如鲁迅所描述的那样:“生活既不合自然,心态也就大变,觉得世事都无味,人物都可憎,看见天真快乐的人,便生恨恶。”“不宽容”是一切罪的根源,那么究竟谁才应该道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