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本报记者 韶静 报道
6月1日起,《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近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出台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职工本人上年度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参考,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单位,也有一定的补救措施。
据介绍,目前参加南京机关事业保险的在职职工有3.5万人,退休职工1.5万人。6月1日前,对于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来说,参保单位、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3%、4%缴费,6月1日开始,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参保单位、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1%和8%缴纳参保费用。“事保”的缴费基数也是众人关心的焦点之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参保个人以本人上年度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缴费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执行年度由原来的每年1月至12月调整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按市政府《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将于近期全面开展。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经办机构将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单位补申报缴费基数高于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形成的欠缴养老保险费,应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数额2‰滞纳金。
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保单位,如何补缴?按市政府文件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和申报缴费手续。缴费单位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须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补缴利息。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外,经办机构将从其他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2‰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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