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本报记者 王薇 报道浙江工商对千条保险问题条款的控诉风波未息,黑龙江律师李滨又以寿险公司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是最大的霸王条款,向保监会提出了异议。
投保时不告知即拒赔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 顾名思义是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并没有说明,哪些情况是必须告知的,代理人也没有向我询问,我却要因此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南京市民蒋女士无奈地说。2005年,她因病手术,痊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该保险公司以蒋女士在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拒赔。对此,蒋女士称,尽管自己有病史,但投保时代理人并没有要求她告知,作为首次投保的投保人,更无意骗保。为此,保险公司不仅不赔,还解除了与蒋女士的保险合同,曾缴纳3年的保费全部泡汤,蒋女士甚感冤屈。类似蒋女士这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拒赔而产生的纠纷,常常见诸报端。
无期限限制即“霸王”?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的寿险条款都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李滨律师称,保险公司不将合同的解除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是一种霸王条款,有侵犯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嫌。因为这意味着,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期间,保险公司每年都会行使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不管投保人交了多少年的保费,保险公司都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即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履行给付投保人保险金的合同义务,使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和合理的期待无法实现。对此,南京某寿险公司相关人士辩解说,这对善意的投保人的利益是充分保护的,只有当投保人的过失不如实告知是严重的,而且导致合同解除发生的保险事故和应告知事项有重大因果关联,保险公司才能不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也会退还保险费。
保监会称暂不引入
而针对李滨提出的国内应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保监会答复称,之所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主要是由于我国保险环境尚不成熟。为了控制某些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逆选择行为,暂时不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保险欺诈行为,有效地保障合法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业内人士坦言,“不可抗辩”条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提高保险公司核保核赔的能力。目前,国内诚信建设基础比较差,此时实施这个条款,保险公司的风险很大。因此现阶段是否实施,有待商榷。据悉保监会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不可抗辩”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编辑 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