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82名温州养殖户因被省环保局敷衍,而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复议,并因再次碰壁而起诉到法院。市一中院日前一审判决养殖户们胜诉,撤销环保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环保总局于判决生效后的60天内对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养殖户投诉违法石沉大海
孔祥仁等82名温州养殖户于去年6月15日向浙江省环保局递交《投诉书》,认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省环保局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尤其是没有对滨海新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作相应调整。养殖户们还指出,滨海园区投入使用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意见中的环境保护设施都没有经过验收,要求省环保局依法查处,并及时告知结论。
浙江省环保局依照信访程序,随后将此事交由温州市环保局调查处理,要求市环保局将查处结果上报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并书面反馈孔祥仁等人。但养殖户们一直未接到省环保局有关《投诉书》的答复意见,他们因此向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省环保局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环保总局责令省环保局限期对开发区环保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环保总局不受理复议申请
去年9月16日,国家环保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是孔祥仁等82人的要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法定复议范围。同时,环保总局告知孔祥仁等人,将会把他们反映的问题转告省环保局依法办理。
养殖户们则认为,滨海园区环保措施没有落实,就有可能导致养殖池塘发生污染事故,而且事实上也已经发生了污染事故。他们要求省环保局对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因此,养殖户们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决定书,限期受理其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认定不受理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养殖户要求省环保局对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但省环保局没有对《投诉书》做出答复并告知养殖户们,因此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环保总局对孔祥仁等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还指出,国家环保局于去年9月1日收到养殖户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至去年9月16日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已经超出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5日审查期限。
一审宣判后,环保总局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目前法院正向孔祥仁等人委托送达判决书。
链接·法规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