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殷文静)楼下住户为防盗安装防护栏,楼上住户却认为对其家中安全构成隐患,双方因此造成矛盾,后楼上住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以“给小偷进入我家创造阶梯作用”为由,要求楼下拆除防护栏。
去年年底,中华门外某居民楼三楼住户王先生家被小偷从楼外墙体顺着水管攀爬,从厨房灶台上的窗户入室行窃。 事后,王先生为防止再次被盗,就在灶台的窗户上安装了防护栏。四楼住户张女士知道后,要求王先生拆除防护栏,理由是王先生在窗户上安装的灶台本身就属于无烟灶台,现在又安装了防护栏,小偷能顺着防护栏爬到她家,这样就会给小偷进入她家创造阶梯作用。双方争执不下,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家按照宁房物(1998)第114号文件规定拆除灶台和防护栏。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安装防护栏是为了防止家中再次被盗,并不影响楼上的居住安全,也不存在给小偷进入张女士家创造阶梯的作用。而楼上若想防盗,最简便的方法就是自己家也安装个防护栏。案件审理中,经法院调解,王先生愿意免费为张女士家安装一个防护栏,但遭到张女士的拒绝。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改造的灶台是否属于无油烟灶台,应不应当拆除,应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范围。原告以该灶台对其安全造成隐患,要求被告拆除,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法律、法规对居民在其窗外安装防护栏也无禁止性规定,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