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春中通讯员孙国庭春新)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因自身原因依照保险合同本不应获得保险理赔,但该车主在伪造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从保险公司获赔10万余元。6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陈某有一辆货车,常年在外经营长途货运,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2002年12月的一天,经被告人允许,被告人的弟弟持学习证驾驶货车从成都运载11吨白酒(核载4吨)回无锡,在成都至绵阳高速公路一收费站处,货车因超载、采取制动措施不力,撞上一辆正在收费站等待缴费的轿车。该轿车前冲后致前面5辆等待缴费的汽车发生连环追尾,轿车司机被当场挤压昏迷,所幸经及时抢救后并无大碍。
该起事故造成各种损失15万余元,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云国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被告人与保险公司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损失不予赔付。但被告人却将“邪念”打到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在伪造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事故原因改为“违章超速”,并加盖其私自刻的“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到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进行索赔并骗取了保险理赔金1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