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某地近日召开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公开逮捕大会,对造成煤矿坍塌事故的三名直接责任人依法逮捕。报道还配发了照片,拖着脚镣的矿难责任人,被六名荷枪的武警押到“公捕大会”现场。画面颇具震撼力。
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采取公开且集中的方式,这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常用方式。 有人认为,召开“公捕大会”的动机是好的。但“并非所有看起来是符合目的的东西都是合理的”,在现代法制社会,特别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我们是否需要重新审视“公捕大会”这种形式?
“任何公民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前均应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民主法制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未经法院最终宣判前,犯罪嫌疑人除了在羁押期间被剥夺人身自由之外,还享有所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护。在这样的法治原则之下,对嫌疑人的示众,大庭广众之下的逮捕,是否有违司法精神的本意?
文明社会的执法理念重要的一条是重视人的尊严、尊重人权。即使是罪犯,我们的法律也在判定他们理应担负罪责的同时,保护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司法实践证明,被公安局“抓获”、检察院批捕公诉到法院的犯罪嫌疑人中,确有一些最后被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或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存在。在强调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的今天,我们以往执法的一些观念和做法,理应作相应的摒弃和调整。
去年某地组织的一次“公捕大会”,将100名犯罪嫌疑人拉到市区内“示众”。当时,万人叫好,网民更是响应一片,有关专家认为这跟中国司法文化中长期存在的“强调社会效果”与民众期待心理互动有关系。但这种共鸣也是一把双刃剑,其负面效应可能会消解执法机关希望建立的法治秩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推陈出新,大至最高人民检察院限期清理超期羁押现象,小到规定法院提押嫌疑犯时要戴头套、实施注射死刑,尽管细微,但都一点一滴地传达出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进步观念和价值——对个体人的尊重。法律除了惩罚、治理等强制性功能以外,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服务和关怀,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更强调后者。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百姓也才会真正认同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
安徽阜阳市在劣质奶粉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举行了“公捕大会”,但给24名犯罪嫌疑人戴上了口罩。这一体现司法文明的进步之举,不能不让人感动。它的示范意义更值得我们深思。在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问题上,他们也许更需要一套干净整洁的衣服、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以及我们没有歧视的目光。
从法治精神和我国刑事政策的本意来看,“公捕大会”这种形式理应越来越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