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向朝阳)从现在起,四川省将正式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担任党政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副职等职务的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领导干部都要试用1年。四川省委组织部日前印发《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各市(州)党委及组织部,省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非选举产生的“市厅级”试用1年
《暂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其适用范围是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同时,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适用本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试用不合格一般按原职级安排
《暂行办法》规定,上述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如果因生病等特殊原因在试用期离岗半年以上的,要根据离岗时间适当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