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明确有关人民陪审员工作内设机构
一批调解员被选任人民陪审员
法制网北京6月14日讯记者于呐洋记者今天从司法部获悉,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人民法院在宣传发动、选任、培训、考核方面做了大量具体工作,努力推进这项制度的实施。
据了解,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自身在普法宣传中的优势,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和开展人民陪审员知识宣传日活动,大力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要意义,介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关心、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努力营造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包括地(市)、县(区)司法局已明确了机关内部有关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机构,并明确了专人负责。全国各地司法厅(局)基本确定基层处(科)为全省(市)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机构,具体承担协调、组织、指导、落实等工作,并与法院共同商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考核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些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按照当地“要注重在人民调解员中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的规定,推动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浙江省推荐的2400名人民陪审员中,20%以上是村(居)、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员。广西全区有300多名人民调解员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
为适应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浙江、广东、宁夏、江苏、福建、贵州、海南、江西、河南、重庆、黑龙江等省(市)司法厅(局)积极协同法院,对各地区推荐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以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法官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为内容的岗前培训,使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基本领会和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初步具备了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提高了业务素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