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82位养殖户告赢环保总局
法制网杭州6月14日电 郑锐谢台选曾祥生记者李建平今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浙江82位养殖户请求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2000年,经温州市原瓯海区人民政府同意,温州130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承包期10年。由于养殖池塘附近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排入外海前都流经养殖场的进水口,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受到污染。经过有关部门水质检测,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值、BOD严重超标,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经过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左右。
养殖户的代理律师调查后证实:浙江省环保局曾对滨海园区建设作出过影响评价,并明确表示,“滨海新区建成后我局将组织环保验收”。而今该区既没有单独污水处理厂,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又没有建成。
原告律师认为,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省环保局提出的环保措施,是污染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投诉。后经认定,滨海园区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问题。
但浙江省环保局一直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处理。2005年8月29日,养殖户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养殖户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05年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由于本案的代理律师来自宁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宣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