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内胎儿有份额故意堕胎重分配
法制网讯赵凤良6月9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腹内胎儿份额赔偿引发的争议案。判令被告因在得到胎儿份额赔偿后故意堕胎,收回胎儿份额部分重新分配。
被告李某是滨州沾化农民,其丈夫孟某兄弟2人因车祸身亡,事故方对2死者赔偿30万元协议结案。 当时李某因有身孕4个月,在他们分割死亡赔偿金时,保留了胎儿的份额,按死者父母、李某、胎儿4份进行了分配。可在2006年4月29日李某领取了她与胎儿的15万元赔偿金后,于5月4日就在县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死者父母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出胎儿份额,重新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方给予的赔偿金,是概括性赔偿,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应当包含在内。李某在领取胎儿份额后,进行人工流产,有恶意占有胎儿份额的嫌疑,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最高法院执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被告李某因胎儿多得部分还给原告55000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