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区矫正中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检察机关确定四大环节
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
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
; 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
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
本网北京6月14日讯记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发现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违法情形的,可以视情况以口头方式、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试点地区已经从原来的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到目前的18个。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具有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的职责。据此,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四大环节:
第一,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
第二,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监督管理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
第三,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
第四,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通知要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档案和台账。要与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走访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查阅其工作档案,约见监外罪犯谈话,监督监管和矫正的情况。对监外罪犯及其亲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要依法受理,认真进行调查并答复。
通知明确,对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发现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办理。(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