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对方明明欠钱,借钱的却不能主张债权,这是为何近日,栖霞法院以“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拿着欠条打官司的女老板金女士的起诉。
金女士在诉状中称,2004年,溧阳某建筑公司在南京市承建工程,工作人员刘某以该公司名义在金女士开的复印店复印有关工程资料,共计欠款3000余元。 金女士多次向溧阳某建筑公司和刘某索要钱款,都没有要到。金女士一看对方要赖账,一怒之下,将刘某及建筑公司起诉至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处理。
栖霞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刘某在出具的欠条上标明:“今欠××复印店复印费××元”,而该复印店是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并不是金女士。金女士解释,她这个复印店是由原业主转让给她的。
审理法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以其业主名义起诉,金女士并不具备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近日,栖霞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女士的起诉,并告知金女士应以该复印店业主名义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