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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王与定居国外的妻子打离婚官司。在法庭上,他提出妻子隐瞒了婚后在国外购买的房产,并提交了自己托朋友取得的房产证明,请求法官将这一房产作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予以划分。法官看了房产证明后,指出这个证明是在国外形成的,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还要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能被作为证据提交。小王听了法官的解释后,申请延期审理,以便补充手续。法官当庭裁定准许。
小王在补办了所有手续后,法院再次开庭,认定经公证和认证的房产证明的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并据此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小王和前妻都没有上诉。
说明: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文/韩炜漫画/田凤RB1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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