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霍海音张建中大案
《北京娱乐信报》供本报专稿用非法委托手续和虚假转让协议书,香港人李培国诈骗了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后更名为北京市商业银行)9.52亿元的股权。记者昨天获悉,因构成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北京市一中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1999年3月,作为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李培国,在没有与该银行达成转让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股权意向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的公章、虚假的转让协议书以及非法的委托书(此两“书”为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被判死刑案中,辩护律师张建中为减轻霍海音刑事责任所作伪证),代表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了虚假的股权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在骗取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后,李培国又以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占有了该银行在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价值人民币9.52亿元)。
此外,1996年5月,李培国还利用担任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便利,先后两次将公司1100多万和870万资金转入他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账户中非法占有。
2004年3月24日,李培国在通过深圳市罗湖边防检查站时被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
法院认为,李培国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培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培国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背景新闻
霍海音大案和张建中伪证案1993年,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向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贷款7个多亿。后因奔德公司无力还贷,时任中关村支行行长的霍海音擅自决定让对方转让70%股权到其实际控制的香港银富财务有限公司名下,而银富公司成立于1991年1月,董事就是霍海音及其胞弟霍海波。股权转让后,霍海音成为大连奔德项目的董事长。银行的钱,转眼进了他的腰包。1998年霍海音被捕。
2003年,北京市高院终审认定霍海音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四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1月7日,北京高院终审认定张建中在霍海音一案中犯有帮助伪造证据罪,并判处张建中有期徒刑两年。他曾代理过的著名案件除了大贪官成克杰、李纪周案外,还有日本丰田轿车公司生产的轿车在行车事故中因安全气囊没有打开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索赔案。
法院查明,1998年6月,张建中担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的辩护律师。霍海音在2002年12月20日被一中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张建中为给霍海音减轻罪责,与霍海音等人合谋,由张建中提供授权委托书草稿,经由霍海音签字后,形成倒签日期为霍海音被羁押前的时间,内容为霍海音授权张建中全权办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虚假授权委托书。
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在名义上形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利用“转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债权失控。
法院认为,张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却仍为其伪造证据提供帮助。而且在检察机关就有关问题多次调查取证时,张建中故意隐瞒有关事实,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
<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