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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晚报网6月15日讯:事发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保停村———
名为“马腔山肚”荒山的一块地,被村里包给了该村的陈某;名为“毛笱巴”山的一块荒地,则被村里包给了同村的林某;
不料,“马腔山肚”与“毛笱巴”竟是不同名的同一块地;
陈某一直管护着这块地,林某则坚持在这块地上经营采石;一起土地侵权官司,从三年前一直打到今天……
他们各自向法庭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似乎都有“瑕疵”,哪一份是真?还是两份都出于假造?日前,法律的认定引起人们的关注。
核心提示
陈某承包合同上的“马腔山肚”,能证明他享有身后那片“马腔山肚”荒地的承包权吗?
苏建强 摄
缘起 有人在我的地上采石
陈某与三个农村基层组织签订承包下“马腔山肚”荒山后,本来家里要在山上种树,可那片荒山的石头却让别人动了心思。1997年11月底,村里的林某带人来到“马腔山肚”,采挖这里的石材并拉出去卖钱。双方纠纷遂起。
为平纷止争,2001年3月,海口市美仁坡乡政府向两人发出通知,要求在纠纷地没处理好前,严禁任何人在纠纷地采石、开发、使用,且不经乡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准动用此地,否则后果自负。
但这纸通知并没有浇灭已经点着的“战火”,林某继续在那块地上采石,并理直气壮,称这块荒山叫“毛笱巴”山而不是“马腔山肚”,他开采“毛笱巴”山,有与保停经济合作社的合同为证,陈某承包的“马腔山肚”与他毫不相干。
对峙 我也有承包合同
据陈某说,1997年10月10日,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他跟美仁坡乡(后更名为龙泉镇)政府、仁新村委会、保停经济社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当时任保停经济社负责人的林舒(化名)说,承包合同是格式文本,正页只有水旱田和坡园地的条款,没有关于荒地的条款,他便在合同背页的“承包流转栏里”填入“马腔山肚”20亩荒地的内容。合同承包期从1998年1月1日起,共30年。随后,原琼山市政府审批后为他颁发了土地承包证。
然而,林某也并非口说无凭,他拿出一份2001年8月3日与保停经济社签的承包合同书。这份承包合同约定,“毛笱巴”山15亩荒地由林某承包。从四至来看,这块地恰恰与陈某“马腔山肚”荒地重合。
一块土地被两次发包,哪一份有效?纠纷又如何处理?2001年10月,仁新村委会经讨论认为,保停经济合作社无权发包土地,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马腔山肚”权属仍归陈某管理。
但林某依然在争议地上采石,双方僵持不下,陈某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
在一审期间,仁新村新一任村委会书记吴宇(化名),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声明,声明对2001年10月该村原村委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宣布作废。
一审 第二次发包无效
两份合同,究竟哪一份真实有效?为查明事实,一审法院将保停经济社追加为此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保停经济社、仁新村委会、美仁坡乡政府三级组织,于1997年10月10日签定的包括“马腔山肚”荒地在内的农业承包合同,在程序、内容上合法,应认定为有效。而吴宇的声明,经法院对仁新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其他两位委员(共三位委员)吴明、梁某调查,他们均称并不知情,并证实此声明并未经集体讨论,而是吴宇的个人行为。所以,此声明被认定无效。
一审同时认定,林某与保停经济合作社在2001年8月签的承包合同,是保停经济社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发包土地的资格,在没有与陈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再次发包,且二次发包未经乡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土地承包证,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样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林某与保停经济合作社,共同构成了对陈某的侵权。
2003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林某立即停止对“马腔山肚”的开采,并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约5700元;保停经济合作社负连带赔偿责任。
重审 两次发包均有假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对此案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受理此案。此间,林某拿出了新的证据:一份是1997年10月10日与三级组织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背页下方“承包流转栏”里确实填有“毛笱巴”山荒地的内容,但添加的内容没有盖章,且笔迹与合同上其他笔迹明显不同;一份是1998年1月1日原琼山市政府发给林某的《土地承包证》,上面也填有“毛笱巴”山荒地的内容,但笔迹与证内其他笔迹也明显不同。
法庭对陈某的承包合同和承包土地证,也作了审查。审查发现,陈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填写的“马腔山肚”山荒地,笔迹与合同内其他笔迹也不同;陈某的土地承包证中,填写的“马腔山肚”山荒地,笔迹与证内其他笔迹也不同。
法庭同时查明,两人的承包合同均一式四份,分别保存于龙泉镇经管站、仁新村委会、保停经济社、承包人手中。但陈某的四份合同中,只有保存于仁新村委会、自持的土地承包证上有“马腔山肚”的内容。而林某的四份合同中,只有保存于龙泉镇经管站、自持的土地承包证上有“毛笱巴”山的内容,但龙泉镇经管站证明“毛笱巴”山的内容,是林某在农村税费改革时,从该站拿回此合同时私自添加上去的,未经盖章。
综合上述证据,重审认定,两人于1997年10月10日同一天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1998年1月1日琼山市政府同一天为他们签发的土地承包证上,关于“马腔山肚”和“毛笱巴”荒地的内容,都是两人事后私自添加的,均属无效。所以,对争议荒地,两人都不具有承包经营权。
2004年5月,陈某的诉讼请求被一审重审驳回。
上诉 笔迹不同,合同就是假的?
对重审判决,陈某不服。陈某称,关于“两种笔迹”的问题,他有充分的理由:
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因为那块荒地,他与林某的弟弟发生了纠纷。为此,时任保停经济社负责人的林舒、仁新村委会主任的吴明向村民进行调查,证实“马腔山肚”荒地是一直由他家管护,便决定为他补办这块地的承包手续,以免日后再有纠纷。
为完善手续,吴明便在陈某已经填写的承包合同上添加了这一内容,并在添加内容上盖了村委会的公章。随后,林舒在已经填好尚未报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承包证上,也相应添加了这一内容。而合同和土地证上的其他内容,都是由当时下村挂职锻炼的大中专学生填写的,于是就出现了两种笔迹。
对陈某的关于“两种笔迹”的事实和理由,吴明和林舒均出庭作证,“马腔山肚”荒地的内容是他们亲笔所写,上面的盖章也是真的。而林某,对其合同与土地证上的“两种笔迹”,则没有说明理由并提供证人。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上诉时称,无论他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土地承包证,不仅白纸黑字写有“马腔山肚”的内容,而且上有当时发包方———仁新村委会的盖章和追认,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保停经济社和乡镇经管站盖章并保存。相反,林某的承包合同上添加“毛笱巴”荒地的内容,即没有当时发包方的盖章,也没有得到当年发包方的追认,应为无效。
林某则称,争议荒地的发包方应为保停经济社,在一审重审时,由于陈某对他的承包合同提出异议,保停经济社召开社员大会进行了表决,确认地是承包给他的。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同一合同和土地证上,涉及争议地的笔迹与其他内容笔迹不同,应当认定“马腔山肚”和“毛笱巴”荒地的内容都是事后添加的并无不妥,应当认定仁新村委会、保停经济社并未把争议地发包给两人。所以,不管是叫“马腔山肚”还是叫“毛笱巴”山,两人的争执和使用都于法无据。
二审由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 法院决定“复查立案”
陈某仍不服终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不久前,二审法院对他的申诉进行了听证,认为此案有必要进一步调卷审查。日前,该院已决定对此案“复查立案”。(来源:海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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