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6月15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西南交通大学在读研究生胡某状告学校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请。
原告胡某称,2005年5月,他将撰写的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提交给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评审,可理科分委会仅根据论文中第一种方法中的枝节性问题就对论文全面否定,并在评审意见中侮辱其“想当然”“无知”。 且这个带有侮辱性的评审意见是经过大学理科学院转交科研处,科研处再转交计算机学院及该学院相关老师后,才转交给原告本人。被告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校方则称,对胡某的论文,学校先后3次组织了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进行认真评审后才作出评审意见。由于原告对于专业知识的不了解而出现基本错误,专家指出其出错原因是对专业知识“无知”,因而在推断错误的情况下出现“想当然”的观点,这本身并没有错误。因此,校方认为对原告论文所作评价未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3日,被告方理科分委会根据胡某的申请对其论文作出书面评论,在评论中称胡某论文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是对洛伦兹变换公式中量的物理意义不了解和无知造成的……作者想当然地将x写成vt,结论自然不正确。因此文中所说的矛盾并不存在,相对论并不存在文中所说的错误。作者接下来所提出的与相对论类似的理论也就没有根据”。后该评论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交给原告所在的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科研秘书刘某,刘某又按要求将其交给学院学科分委会负责人审阅后当面交给了胡某。
法院认为,学校对胡某论文的评论意见是根据胡某的申请作出的,并未捏造事实。联系上下文并贯通整篇评论意见来看,在文中使用“无知”“想当然”等词语时并无侮辱诽谤之意,且在转交评论意见过程中也未对该评论意见进行宣扬。故西南交大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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