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报6月15日讯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6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共二十八条,对亳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失地农民有保障
城市要建设,要发展,土地征迁在所难免。 为了保障失地农民面临的生活难题,《细则》明确规定:对土地征收(用)后人均土地不足133.2平方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安部门应当为该组织所属的村民办理“农转非”户口。
对已转为非农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农村特困救助条件的,应当给予特困救助。征地异议可听证
一旦出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对征地有异议,《细则》也有具体的解决途径。
当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居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重大事项要求听证时,市国土局应当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被征地群众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国土厅裁决,但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突击种树不赔偿
过去,我市的一些项目大都遇到过重复赔偿的尴尬,一些失地农民突击建房,或在已经征用未交付的土地上增加树木、坟头等。对此,《细则》作了明确规定:市国土局应当在土地调查结束后制作出《征地补偿告知书》,并通过征地所在镇(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征地单位及被征地户;在土地征收(用)依法报批前,市国土局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在告知后擅自改变地物地貌,增加的青苗、树木、坟墓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并由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附属物搬迁有期限
《实施细则》规定:镇(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征地补偿费用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被征地群众将地上青苗、附属物清理完毕;对征地补偿到位后拒不交出土地的,谯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清理地上青苗、附属物。对地上附属物有争议的,可在采取证据保全后进行清理。
《实施细则》规定:被征地块上有坟墓的,应当按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到位。市国土局应当在土地征收(用)批文下发后3日内发布迁坟公告。被征土地上的坟墓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迁出,逾期不迁的视为无主坟。无主坟由谯城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清理。
另外,被征地上有违章建筑的,国土部门和城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应强制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强制拆除。
征迁过程有纪律
征迁过程中,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将从严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员干部参与土地违法行为的,由市监察局牵头查处,并从重处罚;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从严究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还规定:侮辱、谩骂、围攻征迁工作人员,干扰妨碍征迁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茂俊张启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