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客小小告耐克侵犯著作权 “火柴棍小人”先赢后输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昨天,“闪客小小告耐克侵犯著作权案”终审结果宣判。在一审中被判侵权、赔偿30万元的耐克公司终审被市高院认定不构成侵权,法院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万元的诉讼费将全部由小小承担。
闪客小小,原名朱志强。他创作了《过关斩将》、《小小特警》等作品,这些FLASH作品的主人公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2003年年初,小小知道耐克公司在新浪网首页、北京地铁天安门西站发布广告,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形象与自己的“火柴棍小人”极其相似。
朱志强称:耐克公司的广告播放后,多家公司中断了与他的FLASH动画制作合约。他认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2月,他将耐克告上法院。
2004年12月29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耐克公司侵权。耐克公司立即停止发布侵权广告,赔偿“小小”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在新浪网首页致歉以消除影响。
随后耐克上诉到了市高院。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代理人在庭审时表明主张的是静态的“火柴棍小人”形象著作权,据现有证据,用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四肢的创作方法和人物形象早已出现,进入共有领域。法院判耐克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