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9年前,贺小姐作为临时工被招入公交公司。因为一直不满公司没有发给她正式工享有的基本工资,同工不同酬,她向成都市仲裁委员申诉,索赔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等各项费用9万余元。 经成都市仲裁委裁决,解除她和公交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付给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1.2万余元,并退还她风险抵押金2000元。由于不满成都市仲裁委的裁决,她又向法院起诉。
昨日,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成都运兴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兴公交)称,临时工和正式工是因体制问题遗留下来的,公司并没有搞差别待遇,正式工和临时工实际的收入差别非常小。
昨日庭审,贺小姐本人没有到庭,她的代理人顺达法律服务所的李天富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运兴公交的代理人则是公司人力资源部杨经理。
“她工作9年,和别人干一样的活路,却没有享受到和大家一样的基本工资。”李天富说,贺小姐是1997年进入公交公司工作的,先后当过乘务员和公交司机。由于进公司时,她是临时工编制,在待遇上一直和正式工有差别。正式工有的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她都没有。
李天富说,《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部也曾经发函,认为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运兴公交对临时工和正式工发放不一样的基本工资,是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了规定。
“公司员工分配都是按劳分配,并不是差别待遇。”运兴公交的代理人杨经理说,公司目前确实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但这是体制留下的问题。实际上,1998年以后,公交公司招的所有员工都是聘用制,没有分正式编制还是临时编制了。一般而言,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工资差别,只在于基本工资,大概只有几十元的差别。公司不存在贺小姐说的正式工有工作补贴,临时工没有的情况。除了差别待遇问题,李天富还就加班工资是否如数发放等问题提出质疑。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赵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