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鼓楼区居民江先生去年6月份应聘到一家电子公司招做清洁工,并签订了临时工录用承诺书,该承诺书中规定了他在公司工作期间不享受调资、年假、病(事)假、婚假、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今年4月,该电子公司将对江先生辞退,自4月26日起终止用工协议,并称有关费用已按规定与姜某结算清楚。 随后江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电子公司代理人表示,当初江先生签字认可了书面承诺书,公司也无需承担这些费用。
对此,劳动仲裁人员指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该公司与江先生签订的协议显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的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所以该公司需为江先生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则由本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