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6月16日讯 乘客孙某乘坐的解放牌货车,由于司机驾驶不慎,与停放在路边的大型高空作业车发生碰撞,直接导致孙某6级伤残。日前,解放牌货车的车主和高空作业车的所属单位分别赔偿孙某12.6万元和7.5万元。
2004年9月5日,张某驾驶着一辆解放牌重型货车沿合肥市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孙某坐在副驾驶位上。当车行至盛大路口时,与停靠在道路右侧正在施工的大型高空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随后,孙某被合肥市急救中心送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于同年10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4万多元。后经评定,孙某构成6级伤残。2004年9月,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此作出责任认定:货车超速负事故主要责任,高空作业车负次要责任,孙某不负事故责任。为此,孙某将货车车主张某和高空作业车的所属单位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并告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多元。
2006年1月9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和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分别赔偿孙某14万余元和9万余元。判决下达后,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6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由张某赔偿孙某12.6万元,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7.5万元的调解协议。
法点:张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负60%的事故赔偿责任;高空作业车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负40%的事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车司机张某和高空作业车驾驶员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由于其侵害行为结合,导致孙某的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对受害人孙某的损失,张某和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应该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莉莉、许忠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