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黎文安)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且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
据介绍,政府投资项目即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和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得不顾当地实际、在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凡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审核或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
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将一律不批准立项;对2006年以后形成新的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地区,不予安排新的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新的项目,同时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给予资金支持。
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批准预算的,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有关部门将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除不可抗力因素,一律不得超预算;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款项,财政部门将不予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