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6月16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处在商场投放假“炸弹”敲诈商家的被告人王正安有期徒刑3年。
2006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正安携带无引爆装置的四根炸药到成都百货大楼都江堰店,将炸药放置于商场地下一层。 随后王正安给该商场经理倪润辉打电话,称自己在商场内安放了炸弹,要挟商场拿钱消灾。
公安机关接到商场人员的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紧急疏散人群,并找到了放置的炸药。
被告人王正安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仅辩称根本未想要使炸药真正爆炸,所以也未安装引爆装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正安为向商店勒索钱财放置无引爆装置的炸药,其主观上虽无爆炸的故意,客观上放置的炸药因无爆炸装置亦不能产生爆炸的效果,不足以现实地危害公共安全,但其行为足以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恐慌和公共秩序的混乱,并已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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