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优者负担原则法院判人担主责
本报讯 程相鹏闫林旭近年来,饲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伴随而来与狗有关的官司也屡见报端。6月10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车狗相撞,狗死人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与前不同的是:适用优者负担原则,让伤者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开创了处理此类案件的先河。
去年底,内乡县村民蔺全生骑摩托车返家,途经邻村时与村民师希奇、张延阁饲养的家犬相撞,结果犬死,蔺全生匆忙中连人带车撞上公路边水泥柱受伤,先后花去医药费15643.6元。蔺全生认为此次事故主要是师、张饲养的家犬横穿公路所致。蔺要求师、张赔偿医药费遭到拒绝,形成诉争。
法院认为,师、张对饲养的家犬管理不善,使其在公路上乱跑,与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蔺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驾驶摩托车的蔺全生,与横穿公路的狗相比,“灵性”更大,无论在判断、减速、制动、回避危险、控制能力,还是在质量、硬度、大小等方面都明显优于后者,对这次“狗死人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在调解无效情况下,遂适用优者负担原则,判决师、张二人赔偿蔺医药费的30%即4693元,驳回蔺其他诉讼请求。
优者负担原则
“优者负担原则”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新原则,也叫优者赔偿原则或优者承担原则,体现在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其主要精神是以“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来区分责任。判断优者的原则有:车辆优于行人;健全的成年人优于幼、老及残疾人;车辆则以减速控制力等性能较好,或以速度、质量、硬度、大小等对他人危险性较多者为优者,由优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明显与过去“过失相抵同等责任”确定赔偿金额的比例有着明显不同,对保护“弱势”方的权益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本案的事故双方都是动物,一方是高级动物人,另方是低级动物狗。前者有判断思维、采取相应措施能力,而后者没有,故前者处于优势,对安全负有更重要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蔺某承担本案主要责任。
葛庆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