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栗占勇)近日,省纪检委和省政法委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在“打黑除恶”中依纪依法保护政法干警,切实保护“打黑除恶”干警的人身、家庭和财产安全,注意防范黑恶势力诬告陷害办案干警。
省纪检委、省政法委联合发布《关于在“打黑除恶”斗争中依纪依法保护政法干警的意见》,其中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密防范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利用手中权力打击报复办案干警;对诬告陷害和打击报复办案干警的,要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政法部门接到反映一线办案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要认真对待,慎重处理。如举报的问题与该干警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相关,推后调查并不影响查清事实和问题处理的,应尽量放在其参与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工作结束后再行调查。如举报的问题重大,线索具体,确需立即开展调查的,要严格审批程序。除特别情况外,开展调查前,应及时与被调查人的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沟通。
该《意见》中要求,查办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区分问题性质,准确区分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严格掌握一般执法过错与违法犯罪标准,对一般执法过错应重在批评教育;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在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的同时,要注意在一定范围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以免引起广大办案干警的误解,影响参与“打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
对办案干警在“打黑除恶”中因执行公务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确认;对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被处理干警的申诉,对受到诬告陷害的政法干警,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为其恢复名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补偿;政治待遇受到影响的,要及时恢复其政治待遇,消除不良影响。
对因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政法干警被错误追究责任和影响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的,要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对打击报复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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