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17 6:47:24晨报讯 (侯德伟 闫善庞记者孙胜慧)丈夫挪用公款,畏罪自杀,却给妻子留下了一连串的官司。
1983年年底,陈某当上了大连某农村信用社农村代办站的代办员。他在办理储蓄业务时,挪用了10多万元。 2003年下半年,信用社领导有所察觉。陈某知道挪用公款的严重后果,便于2003年11月13日19时许喝下农药,自杀身亡。
陈某自杀后,信用社调查发现在陈某经办的储蓄业务中,共有36个储蓄户的存款单上的记载与底账不符,差额竟达15.9万元(其中包括陈某和妻子关女士的6张存款单,合计5万元)。
之后,信用社冻结了陈某妻子关女士的储蓄账号。不料,却被关女士告到法院,结果信用社败诉。
终审判决生效后,大连某农村信用社又将陈某的妻子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关女士返还陈某占用的款项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关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即其中的一半属于陈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被告关女士作为陈某遗产管理人及法定继承人,应先清偿陈某债务,然后才能继承遗产。本案中仅查明陈某的个人遗产为2.5万元,故被告关女士作为遗产管理人及法定继承人,仅以此为限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关女士返还给原告大连某农村信用社2.5万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关女士不服上诉。大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