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斯丁 实习生程建兰 通讯员张莹 邓敏虹)从今年6月1日起,广州市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将进行调整,对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中,可扣除40%的展业成本(营销费用),余额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的。
相关政策可拨打12366-2咨询或登录www.gzds.gov.cn 查询。
例如,保险经纪员小李某月取得佣金收入为15000元,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825元。6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1-40%)-825]×(1-20%)=654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540×20%=13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