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金镒
买房人“过河拆桥”激怒中介
居间一词人们可能会有些陌生,但接受过中介服务并与之签订过合同的人肯定会知道,居间就是中介;居间人就是中介公司或机构。日前,哈尔滨市鑫鼎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将他们的客户刘女士告上了法庭。
据该公司的一位经纪人付文龙介绍,今年4月,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卖房,就按网上公布的电话号码联系了房主。该房房主盛先生当时在北京,委托其父代理他与付文龙交涉。在盛父的同意下,付文龙将盛先生位于南岗区黄河路的房子资料公布在了自己公司的广告上。之后,付文龙接到了刘女士的电话,表示对该房有兴趣,希望能看房并约见房主洽谈。按刘女士的要求,付文龙把盛先生和刘女士一起约到了黄河路的房子里。看房之后,刘女士表示十分满意,马上与盛先生洽谈,双方达成协议,房总价为48.8万元。
4月20日,刘女士委托其父同鑫鼎盛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其支付给鑫鼎盛公司房款的2%作为服务费。合同中还规定,如果买卖双方私下交易,刘女士则必须将房款的4%作为违约金交给鑫鼎盛。后经协商,鑫鼎盛同意将1万元的居间服务费优惠至6000元。4月22日,刘女士与盛先生本人签订了临时购房协议,约定于4月27日签订正式协议。谁知这之后,买卖双方再也没出现过。无论经纪人付文龙如何联系,得到的答复都是他们已经取消了交易。在近期付文龙得知他们已经在私下进行了交易,而且在房主的协助下,刘办理了过户更名手续。
在多次联络刘女士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无果的情况下,付文龙所在的鑫鼎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中介业务两成“白玩儿”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二手房中介的一位资深经纪人。他介绍,在哈尔滨市的二手房中介行业中,被买卖双方“抄后路”已经成了家常便饭,约有两成的业务基本收不到服务费。很多买房者(按惯例服务费由买方支付)为了不交服务费,经常背着中介公司与卖方私下沟通和交易。为了防止买卖双方私下联系沟通,中介公司一般将双方约至交易房屋后,都是分头带走双方。有时买方在离开后,打车或开车跟踪卖方,在确认经纪人不在的情况下与卖方私下沟通。如果看的是卖主还在居住的房子。有的买主经过中介经纪人介绍看过房子之后,还折回来直接拜访房主。卖主虽然很反感这种做法,但为了尽快成交,有时也“配合”买主。
在遭遇“抄后路”的客户后,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一般都选择沉默。一位二手房经纪人告诉记者说,他们遇到这种人时,也知道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法院起诉时间长,而且还要搭上诉讼费用,很多经纪公司和经纪人觉得“犯不上”,花那么多精力和时间还不如多“揽点活儿”,所以,他们经常放弃起诉。这样更加助长了欺诈中介公司的行为。
居间服务也是有偿消费
黑龙江省律师张博介绍说,房地产居间介绍就是俗称的中介活动,是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中的主要行为之一。经纪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上下家之间进行穿针引线,提供有关房地产买卖、租赁的供给或需求信息服务,进行沟通协商、促进和撮合买、卖双方成交。成交后,房地产经纪人向委托当事人收取佣金理所应当。
张律师分析说,之所以有这么多纠纷,和很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没有正确的消费意识有关。居间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和其他服务一样,都应该是花钱消费的。
这种“抄后路”赖账行为不符合情理,而且还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
居间人有两大权利
张律师介绍,居间人依《合同法》第23章的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要求支付居间活动费用权。
《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其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
在发生所谓“抄后路”的情况之后,居间人应该及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给违法客户以震慑,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使用诉讼途径之外,在日常执行业务中,还要充分学习法律法规,注意留下证据,以便日后的维权。比如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条款认真审核客户的资料。同时还要注意客户是否私下实际交易,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客户在交易后更名的房产证明。只要有正规的居间服务合同和客户私下交易更名后的房产证明资料,上法庭赢得诉讼基本不成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