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佘晖)近日,省高院对“柞水县中学校内摔伤索赔案”进行公开二审,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偶洋43.3689万元。
7年前,柞水县初三学生偶洋在校内摔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高位截瘫终身残疾,偶家为此将柞水县中学告上法庭,索赔230万。 今年元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柞水县中学赔偿偶洋30万元。偶洋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初中生校内摔伤致残
省高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柞水县中学在修建该校实验楼时,因基建需要,在实验楼北侧修建了一条临时通行坡道,实验楼建成后,在该坡道南侧与实验楼北侧之间形成一条深沟。1998年,因中学门前街道拓宽,学生上下学不方便,学校将大门封堵,允许学生上下学改走上述坡道,但未在坡道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1999年6月,14岁的偶洋放学行至坡道中段时,在跳起接同学扔还的手套时,坠入深沟内,致当场昏迷。经医院确诊,偶洋胸椎5—7骨折,伴高位截瘫。事发至今,为给偶洋治病,家里已花去数十万元。当年12月,偶洋向商洛市(当时是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柞水县中学对学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废弃深沟未掩,路边无护栏,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危险因素,对其受伤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柞水县中学赔偿医疗费、康复护理费等共计230余万元。
商洛市中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委托高院司法技术室对偶洋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由于坠落致高位截瘫,终生残疾,评定为一级伤残。2006年1月9日,商洛市中院判决柞水县中学赔偿偶洋共计30万元。偶家对此不服,2006年1月15日,上诉至省高院,坚持诉求柞水县中学赔偿偶洋各种损失230万元。
学校承担70%赔偿责任
省高院认为,柞水县中学是国家法定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包括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活动场所和通行环境。柞水县中学明知其向学生提供的临时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在该隐患处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导致偶洋在放学途经该危险路段时,不慎掉入该坡道与实验楼之间的深沟内,造成高位截瘫,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偶洋在途经该危险路段时,跳接同学扔还的手套,对潜在危险也未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偶洋受伤时仅是14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对损害结果的预见受到一定限制。就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作用而言,柞水县中学应承担70%,偶洋个人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高院终审判决,由柞水县中学赔偿偶洋医疗费15万余元、康复护理费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0万余元、残疾辅助器具和康复用具费11万余元等费用共计43.368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