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手机进网许可证标志张北马新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马新购买手机后使用不到一年就出现“掉线”等质量问题,消费者怀疑手机为假冒产品于是委托专家鉴定手机真伪,结论为手机“进网许可证”系伪造标志。 消费者于是以销售公司知假贩假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购机款。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原告廖先生起诉称,原告于2004年8月在本市某商贸公司购买了一部三星P408手机,单价为3180元。去年7月底,该款手机经常出现“掉线”等质量问题。原告于是到三星手机维修中心处检修,后被工作人员告知该手机疑为假冒产品。原告于是要求商贸公司做出合理解释并予以赔偿,但商贸公司以原告更换了“进网许可证标志”为由拒绝赔偿。原告就此事先后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去年12月11日委托信息产业部北京移动通信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款手机“进网许可证标志”再次进行鉴定。信息产业部北京移动通信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去年12月16日做出鉴定结论为:“此枚进网许可证标志为伪造标志”。原告因
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购买手机而支付的货款3180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8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手机鉴定费100元、邮寄费51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商贸公司辩称,被告出售的手机来源于正规渠道,被告使用手机已经一年,不能认定被告出售的手机是假冒产品,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手机的进网许可证为质量标志,凡粘贴伪造假冒进网许可证为质量标志的电信设备,均视为假冒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办法》的规定,虽然被告提出进网许可证可自行粘贴且依此不能认定其出售的手机为假冒产品,但是并未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告的抗辩不能不成立,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