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无疑是当今股市最流行的词汇。一些人开口闭口创新,一些事也不管它是真创新还是假创新,全都贴上一个“创新”的标签。以至从国外引进来的东西叫创新,把股市原来就有的东西翻出来“废物利用”也叫创新。像放宽涨跌幅限制、T+0交易及融资融券等就属于后者。
当然,只要有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贴不贴“创新”的标签倒也不是原则性的问题。既然“创新”能满足人们赶时髦的心理,甚至还能讨得某些人的欢心,那么,这“创新”标签想贴就贴吧。
要说这放宽涨跌幅限制等举措,其本身甚至构不成利好,也谈不上利空,既可以是利好,也可以是利空。就像一把菜刀一样,你可以用它来切菜,也可以用它来犯罪,关键就看这菜刀拿在谁的手上。比如,在牛市的时候,放宽涨跌幅的限制固然可以活跃市场,甚至带来市场的投机;一旦市场处于熊市,这放宽涨跌幅限制的作用也就非常有限,甚至就只剩下加大股价下跌力度这一个利空的因素了。但尽管如此,作为股市的发展来说,放宽涨跌幅限制总比不放宽涨跌幅限制要好,正如人类有菜刀比没有菜刀要好一样。
但日前上证所创新实验室负责人所提出的建议很是让笔者捏了一把汗。这位负责人近日透露,该实验室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细则,并正在研究放宽涨跌幅限制和日内回转(T+0)交易等问题,以改善交易机制,提升市场运行质量。他们建议,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
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建议,这个建议甚至是在玩火。虽然笔者认同放宽涨跌幅限制这一措施本身,但如果只是把这一措施运用在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上面,那么,这一建议显然就危及到证券市场最基本的“三公”问题,涉及到对有关投资者利益的损害问题。因此,这一建议一旦付之于实施,那它显然是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就像一把菜刀拿在了杀人犯的手上一样。
根据《证券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如果只是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而对其他股票的交易仍然实行目前10%的涨跌停板制度,那么这明显是一种证券交易活动的不公平,是对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一种歧视,同时也是对持有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投资者的一种歧视,违背了证券交易活动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精神。
不仅如此,“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的做法还将对持有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投资者利益构成损害。
在放宽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至20%的情况下,投资者显然会更多地参与到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操作中来,而一些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股票,显然会受到市场的冷落。如此一来,那些持有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投资者,他们只能眼看着自己的股票承受着市值的损失,或干脆面对割肉出局的命运。
所以,尽管放宽涨跌幅限制本身并不妨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有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但一旦它违背“三公”原则,而只在上证50成份股里实施,那么它就只能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危害。因此,证券市场的所有创新都必须建立在“三公”的原则基础上,一旦脱离了“三公”原则,创新越多,它对股市发展所构成的危害就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