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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飞绘
河南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近日复函该市市民任俊杰,对其要求查询本市咪表停车位规划的审批依据、文号及有效期等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该局在复函中称:郑州咪表停车位规划属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的临时规划,目前已全部过期失效。
这份复函是任俊杰通过打官司争取来的。作为“咪表诉讼案”的起诉人,他说:“作为市民中的一员,我有权用法律为自己也为大家讨说法。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你不管我不管,它就会损害更多人的利益。”
查询资料屡遭拒绝
“不公开规划信息是行政不作为”
2002年,郑州市民发现,市区沿街道路上一下子多出3000多个咪表停车位,这些咪表停车位大量占用慢车道、人行道、甚至盲道,给人们出行带来很大不便。
任俊杰是郑州一名普通市民,一直对城市规划研究有浓厚兴趣。他了解情况后,认为咪表设置存在问题,根源在规划不合理。
为求证这些停车位是否经过审批,他和律师先后到郑州市规划局和市城建档案馆,查阅咪表公司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材料,却被郑州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以“档案不对个人”为由拒绝。经过准备,今年1月6日和9日,任俊杰代理律师持调查公函及律师证再次前往两单位查询,再次被拒。
任俊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咪表停车位规划属于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而作为普通公民,他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两单位侵犯了公民知情权。
今年1月10日,任俊杰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行政不作为”,“要为公民知情权争一口气”,请求依法判令规划局和档案馆向其提供相关材料。1月23日,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
诉讼主体资格受质疑
“我是市民一员,怎么不是利害当事人?”
今年2月27日,案件开庭审理。
这起普通市民为公众利益而状告政府机关的诉讼,因与市民关系密切,备受瞩目。
在法庭调查阶段,两家被告的律师多次质疑原告任俊杰的主体资格。被告认为,任俊杰热心公益事业,勇气可嘉,但与城市咪表规划并无具体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很多咪表停车位规划在人行道、慢车道甚至盲道上,这不符合有关规定,给市民带来很多不便,我是市民中的一员,怎么不是利害当事人?”任俊杰认为所有市民都有权过问该事。
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停车位规划档案是否属国家秘密问题上。规划局辩护律师称,咪表停车位本身并无秘密,但其规划审批过程和图纸资料保密。据其透露,在规划图纸上,标明了郑州街道的地理坐标、海拔、城市布局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
任俊杰辩护律师回应说,任俊杰要查阅的只是不涉密的停车位许可结果,这些内容应依法公开,涉密部分可不提供。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判决对焦点问题只字未提”
3月23日,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裁定:虽然任俊杰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涉及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对任俊杰的起诉予以驳回。
《行政裁定书》最后建议,“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对此判决,任俊杰不满:法庭辩论的焦点“咪表规划到底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法院判决只字未提,甚至《行政裁定书》只重新阐述了原告的理由,对被告的答辩“原告所要查询的档案资料,属于秘密级档案”同样只字未提。4月3日,任俊杰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规划局回应质疑
“咪表诉讼案让规划局反思”
尽管法院已宣判,但面对任俊杰的不断质疑,郑州市规划局决定不再沉默。
4月25日,该局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一审胜诉了,但对规划局来说,只是于法理上胜了。”郑州市规划局局长王鹏进一步解释说,“咪表规划”是所谓“国家机密”的言论,只是任俊杰和档案馆个别工作人员口头交流过程中产生的误解。“咪表规划”可以公开的内容有:规划许可证的文号,许可的时间,许可的依据,许可的有效期限,申请人,获得许可的停车位的数量、分布及具体位置等。任俊杰可以按规定查询到应公开的内容。
王鹏说,咪表诉讼案让规划局反思:一是没有做到“一站式”服务,而是让来访者奔波于规划局的业务处室和档案馆之间。二是工作态度上,服务不够热情。这一方面说明市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规划局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目前,规划局正在制订整改方案,并将向社会公布。
针对规划局的回应,任俊杰说,他虽一审败诉,但在判决书中法院也承认“原告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现在规划局也“让步”了——愿意提供资料,这说明“咪表官司”最终还是为市民的知情权争了口气,虽败也是胜。
据了解,因查不到资料而上诉已不再有意义,任俊杰已于近日撤诉。
专家点评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个人和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行为规范。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专门的公益诉讼制度,一般依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制度进行。
公益诉讼本质的特点在于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这有利于职能部门与群众互动,有助于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趋于稳定、和谐的发展,同时还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体现了民主的扩大。
进行公益诉讼,当前除需要提高普通公民法治意识外,还需解决这几个问题:
诉讼主体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三者,谁来提起诉讼较为适当?
诉讼费用问题。起诉人如果败诉,诉讼费由谁承担?
奖励机制问题。起诉人如果胜诉,该如何奖励?
防止滥诉问题。如果降低起诉门槛,司法机关须对滥诉有所准备,该如何准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 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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